上诉人(原审原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川口采油厂。
负责人王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井志友,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甲,男,30岁。
委托代理人汪某乙,公民代理。
上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川口采油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宏斌
审判员师蒙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