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南章,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黄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的委托代理人谭某,被上诉人高某、黄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南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7元,退还上诉人何某。
审判长胡桐辉
审判员欧泽毅
代理审判员许斌海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欧阳昆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