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住(略)。
被告龚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龚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以被告龚某外出务工,待被告龚某回家时再提起诉讼为由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唐清群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