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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龚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住(略)。

被告龚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龚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以被告龚某外出务工,待被告龚某回家时再提起诉讼为由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唐清群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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