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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深业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深业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深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永鹏,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原油田井下作业二处干部。

申请再审人濮阳市深业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深业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刘某于2007年6月25日起诉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深业物业公司承担其财产损失费x元。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濮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深业物业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业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谢永鹏,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濮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史昶伟

审判员司胜利

代理审判员贺小丽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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