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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业务员,住(略)。

被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幼师,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立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03年10月自由恋爱,200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王某君,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谭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某某同意与原告王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王某君由被告谭某某抚养至成年。被告不要求原告王某支付女儿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立明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贺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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