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X,女。
委托代理人黎XX,男。特别授权。
被告高XX,男。
委托代理人黄XX,湖南XXXX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与被告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XX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薛XX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薛XX负担。
审判长宋平安
代理审判员李某娟
人民陪审员张孝芳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