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朱XX,资兴市XXXX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黄XX,男。
被告刘XX,男。
被告黄XX、刘XX委托代理人曹AA,湖南XXXX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X。
被告黎X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黎X委托代理人李CC,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BB,又名张DD,男。
被告徐XX,男。
被告张EE,男。
被告徐XX、张EE委托代理人张BB,特别授权。
被告夏HH,男。
被告王GG,男。
被告王WW,男。
被告王PP,男。
被告资兴市X组。
法定代表人张SS,该组组长。
被告资兴市X组委托代理人邹XX,资兴市XXXX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黄XX、刘XX、黎X、张BB、徐XX、张EE、夏HH、王GG、王WW、王PP、资兴市X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XX于201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元,免交。
审判长宋平安
代理审判员李某娟
人民陪审员赖仁忠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