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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2011)宜民一初字第824号原告曾某与被告牛某、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告牛某,男。

被告欧某,女。

原告曾某与被告牛某、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2011年12月1日依法由审判员高永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向原告曾某立据借款4000元,2010年2月2日被告欧某偿还了1000元,起诉后,被告欧某再次偿还原告2000元,被告尚欠原告曾某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牛某、欧某在2012年2月24日当庭偿还原告曾某1000元(已当庭交付一千元给曾某)。

二、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被告牛某、欧某负担。

三、被告欧某将借条原件从法院拿回后,双方同意本案不再另行制作调解书(欧某已将借条从法院原件拿走)。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永啸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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