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某,2008年3月31日,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让原告给孙建军与黄开旗借5000元,由于原告与孙建军与黄开旗不熟,所以原告不借。被告徐某就以他名义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并打有借条一张(今借到原告现金5000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起诉某求被告:1、支付原告借款5000元,以及该款至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2、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借款清偿日止。(自2008年4月31日至借款清偿日止)3、涉诉某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徐某于2011年8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5000元整。
诉某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李锋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仲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