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诉某,2008年原被告合伙做矿石生意,2011年4月14日原被告对账清算后,被告应该支付原告6500元,由于被告没有钱支付,就给原告打欠条一张(今欠到陈某现金陆仟伍佰元整)。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起诉某求被告:1、支付原告借款6500元,以及该款至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2、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借款清偿日止。(自2008年4月31日至借款清偿日止)3、涉诉某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徐某于2011年8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6500元整。
诉某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李锋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仲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