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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格医疗保健品(济南)有限公司与北京上上医近视眼防治研究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7-0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民终字第2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迪格医疗保健品(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上上医近视眼防治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珂,北京市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通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斋堂镇西斋堂四区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珂,北京市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麦迪格医疗保健品(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格公司)、北京上上医近视眼防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上上医中心)、北京亿通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远望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麦迪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赵某,上诉人上上医中心及亿通远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席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97年9月26日,麦迪格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是:制造小型医疗器械(麦迪格眼镜、麦康眼镜)等。

1999年11月22日,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成立。2000年10月6日,该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0日,该公司又变更名称为亿通远望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矿产品(除煤炭),医疗设备等。

2000年3月23日,麦迪格公司与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自2000年2月23日至2002年2月23日止麦迪格公司授权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地区麦迪格眼镜产品的独家代理商。

2000年10月13日,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域名“x.com”。

2001年10月29日,上上医中心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近视眼防治技术的开发;验光配镜;销售百货、医疗器械(I类)等。

2001年12月28日,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迈德格”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即:光学矫正透镜片,眼镜盒,眼镜架,眼镜等。

2002年2月28日、5月21日、2003年5月14日,麦迪格公司分别注册了“麦迪格”图文商标及“视线走廊”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0类,即:护理器械,眼科检查镜,检眼镜,医疗器械和仪器等;第42类,即:理疗,眼镜行,医疗辅助;第9类,即:眼镜;眼镜链;眼镜玻璃;眼镜盒等。2004年1月1日,麦迪格公司注册了域名“x.com”。

2004年3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公证处制作了(2004)济南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简称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通过x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麦迪格”,在搜索结果中出现“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点击该结果,进入//www.x.com/x.htm网页;通过x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麦迪格”,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眼病专科:医院、诊所:卫生与健康-哥伦布搜索”,点击该结果,进入//www.x.com/dir/x/x/x/网页,其中出现“北京麦迪格近视防治中心”,点击该结果,进入//www.x.com/网站,该网站的内容为上上医中心的“中心介绍”、“产品展示”、“专家咨询”、“学生近视眼的防治”、“近用镜防治近视研究进展”等。

诉讼中,麦迪格公司还提交了标题为“上上医视线走廊”的视力表,主张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所用的该视力表的内容与其视力表的内容大部分相同,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否认该视力表是其制作、使用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与麦迪格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至迟于2000年3月23日,即知晓麦迪格公司及其产品,而麦迪格公司的字号为“麦迪格”,其对应的汉语拼音为“x”。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6日变更名称为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并注册了域名“x.com”,该域名的主要部分“x”与“x”仅相差一个字母,二者近似;且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麦迪格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其注册、使用域名“x.com”的行为造成与麦迪格公司提供的产品的混淆,故认定亿通远望公司注册、使用域名“x.com”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对麦迪格公司请求亿通远望公司注销域名x.com予以支持。

利用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麦迪格”,可以通过“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麦迪格近视防治中心”等搜索结果链接到亿通远望公司的网站(域名为“x.com”),而该网站的内容为上上医中心进行近视眼防治、销售近视眼镜和招商的宣传内容。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其与麦迪格公司提供的麦迪格眼镜产品的混淆,误导相关消费者访问亿通远望公司的网站,宣传上上医中心的近视眼防治、销售近视眼镜和招商等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

麦迪格公司主张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挖走了其在浙江金华地区的代理商永康市关成青少年视力保护工作室,但未能举证证明该主张,故对于麦迪格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麦迪格公司主张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所用的大标题为“上上医视线走廊”的视力表内容与其公司的视力表内容大部分相同,但麦迪格公司未能证明大标题为“上上医视线走廊”的视力表系从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处取得,故对于麦迪格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麦迪格公司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且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全额支持,将依据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一、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涉案方式进行网站(域名为:“x.com”)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亿通远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域名“x.com”;三、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麦迪格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四、驳回麦迪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麦迪格公司、上上医中心及亿通远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麦迪格公司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对损失认定错误。上上医中心及亿通远望公司恶意注册“x.com”域名,并利用搜索引擎“麦迪格”进行链接误导消费者访问其网站持续时间长,造成的损失巨大。此外,上上医中心及亿通远望公司挖走了麦迪格公司在浙江金华地区的独家代理商永康市关成青少年视力保护工作室。因此,原审判决赔偿2万元不足以弥补麦迪格公司的损失。

上上医中心及亿通远望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上医中心的主要理由是:上上医中心没有链接和使用麦迪格公司的网络域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亿通远望公司的主要理由是:亿通远望公司成立于1999年,企业名称虽然两变更但经营范围基本没变,亿通远望公司与麦迪格公司的经营范围虽然基本一致,但不存在恶意;亿通远望公司注册域名“x.com”依据的是自己的企业名称。因此,其注册“x.com”域名合法有据,原审判决认定亿通远望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26日,麦迪格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是:制造小型医疗器械(麦迪格眼镜、麦康眼镜)(有效期至2005年11月21日),卫生用品类(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有效期至2008年9月22日),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1999年11月22日,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是:销售百货,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机械电器设备,医疗设备(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等。2000年6月20日,变更经营范围为:销售保健食品,百货,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机械电器设备,医疗设备(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等。2000年10月6日,变更名称为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0日,该公司变更名称为亿通远望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保健食品,包装食品,建筑材料,百货,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机械电器设备,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矿产品(除煤炭),医疗设备(未取得专项审批许可权,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等。

2000年3月23日,麦迪格公司与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麦迪格公司授权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地区麦迪格眼镜产品的独家代理商;合同有效期两年,即自2000年2月23日至2002年2月23日止。同日,麦迪格公司、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及北京水木清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北京水木清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北京市场总代理,代理权转移给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

2000年10月13日,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域名“x.com”。

2001年10月29日,上上医中心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近视眼防治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验光配镜;销售百货、医疗器械(I类);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2001年12月28日,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迈德格”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即:光学矫正透镜片,眼镜盒,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带盒的隐形眼镜,隐形眼镜盒,太阳镜,眼镜框。

2002年2月28日,麦迪格公司注册了“麦迪格”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即:护理器械,按摩器械,眼科检查镜,检眼镜,振动按摩器,助听器,理疗设备,电疗器械,听力保护器,医疗器械和仪器。

2002年5月21日,麦迪格公司注册了“麦迪格”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即:理疗;眼镜行;医疗辅助。

2003年5月14日,麦迪格公司注册了“视线走廊”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即:眼镜;眼镜链;擦眼镜布;眼镜玻璃;眼镜盒;隐形眼镜;光学灯;体育用风镜;测量器械和仪器;太阳镜。

2004年1月1日,麦迪格公司注册了域名“x.com”。

2004年3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公证处制作了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04年3月5日,通过x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麦迪格”,在搜索结果中出现“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点击该结果,进入//www.x.com/x.htm网页;通过x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麦迪格”,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眼病专科:医院、诊所:卫生与健康-哥伦布搜索”,点击该结果,进入//www.x.com/dir/x/x/x/网页,其中出现“北京麦迪格近视防治中心”,点击该结果,进入//www.x.com/网站,该网站的内容为上上医中心的“中心介绍”、“产品展示”、“专家咨询”、“学生近视眼的防治”、“近用镜防治近视研究进展”、“全社会普及近视眼防治知识”、“学生做激光治疗近视手术需慎重考虑”、“近视论坛”、“购买指南”和“招商信息”等内容。通过3721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麦迪格”,在搜索结果中出现“上上医”、“北京麦迪格近视防治中心”。通过x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麦迪格”,在搜索结果中出现“上上医”、“北京麦迪格近视防治中心”。

还查明,2001年4月22日麦迪格公司与浙江省永康市福润得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麦迪格公司授权浙江省永康市福润得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浙江金华地区麦迪格眼镜产品的独家代理商;合同有效期两年,即自2001年4月22日至2003年4月22日止。原审及本院诉讼中,麦迪格公司依据上述合同主张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挖走了其在浙江金华地区的代理商永康市关成青少年视力保护工作室。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辩称该合同与本案无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工商信息、《代理合同》(两份)、域名注册信息、商标证书、第X号公证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在与麦迪格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麦迪格公司授权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地区麦迪格眼镜产品的独家代理商后,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应知晓麦迪格公司的字号为“麦迪格”。北京雷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6日变更名称为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并于同月13日注册了域名“x.com”,虽然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是依据其企业名称注册涉案域名,但该名称的使用应是在其与麦迪格公司存在代理关系的前提下,在该代理关系结束后,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已变更其企业名称,故其已无使用“麦迪格”的正当理由。由于麦迪格公司的字号为“麦迪格”,其对应的汉语拼音为“x”,而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x”与“x”仅相差一个字母,二者读音及外形近似,且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及更名后的亿通远望公司经营范围与麦迪格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域名“x.com”的行为易造成与麦迪格公司提供的产品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麦迪格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由于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亿通远望公司,其前身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亿通远望公司承继。故原审判决认定亿通远望公司注册、使用域名“x.com”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正确的。亿通远望公司关于其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合法有据的主张与法律的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麦迪格公司于2002年2月28日、5月21日分别在第10类、第42类商品上注册了“麦迪格”图文商标。2004年3月15日,利用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麦迪格”,可以通过“北京麦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麦迪格近视防治中心”等搜索结果链接到亿通远望公司的网站(域名为“x.com”),而该网站的内容为上上医中心进行近视眼防治、销售近视眼镜和招商的宣传内容。因此,原审判决关于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其与麦迪格公司提供的麦迪格眼镜产品的混淆,误导相关消费者访问亿通远望公司的网站,宣传上上医中心的近视眼防治、销售近视眼镜和招商等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正确。上上医中心上诉称其链接的是亿通远望公司的域名“x.com”,而不是麦迪格公司的域名,其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麦迪格公司依据其与浙江省永康市福润得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主张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挖走了其在浙江金华地区的代理商永康市关成青少年视力保护工作室,并据此主张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不当,因浙江省永康市福润得工贸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关成青少年视力保护工作室为不同的两个民事主体,且麦迪格公司亦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故对于麦迪格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根据上上医中心和亿通远望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的原则正确,其确定的赔偿数额合法有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麦迪格公司、亿通远望公司及上上医中心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麦迪格医疗保健品(济南)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已交纳),由北京上上医近视眼防治研究中心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北京亿通远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麦迪格医疗保健品(济南)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已交纳),由北京上上医近视眼防治研究中心负担1855元(已交纳),由北京亿通远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5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冰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ОО七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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