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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张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以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为由,经常闲歇在家,赌博喝酒,原、被告为此经常吵架、生气,原告生过孩子后一直在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女儿必须由被告抚养,否则就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1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8月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9月18日婚生一女张亚静。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不外出干活,且赌博喝酒,双方经常吵架、生气,原告于2008年初回娘家居住,女儿出生后原告带女儿在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曾于2009年1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但双方关系仍未改善,2010年6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债务:借原告之父孙某坡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吵架、生气,原告第一次诉讼撤诉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且又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未满两岁,且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自愿承担孩子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承担共同债务,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张亚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孩子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二万四千元由原告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松申

审判员马柯

审判员李文华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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