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金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莉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婚后不久被告经常向亲戚、邻居借钱,常常有债主上门讨债,为此夫妻发生吵架。加之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不承担家庭义务,夫妻关系一直不好。近年来被告变本加厉地在外借钱,甚至有债主从外地来上海向被告讨债。被告虽一再作保证,但屡教不改,双方矛盾发展到被告殴打原告。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难以维持。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居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被告居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被告金某辩称,婚后双方为经济有些矛盾,主要是被告收入都交给原告,原告只给被告人民币400元零花,被告不够花费,会向他人借100、200元,但这些债务都是被告母亲帮被告还的。去年被告在外搓麻将输掉2000元,向女儿借了1100元,被告母亲帮自己还900元,后来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写了保证书,此后再未在外借过钱。由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金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被告经常在外借钱,夫妻产生矛盾。故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也尚融洽。近年来因被告屡屡在外借债,为此夫妻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对此责任在于被告。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对自身的不足有所认识,并提出了改善夫妻关系的措施,原告应予谅解。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彼此关心、多加沟通,夫妻和好有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