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74年6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2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06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XX,男,1978年11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某某,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XX,男,1973年6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2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06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X,男,1964年3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1988年因犯盗窃罪、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2006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XX,男,1959年9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198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于1999年8月被提前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138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李XX、肖XX、黄XX、王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贾某某、被告人肖XX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黄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X分别伙同李XX、肖XX、黄XX、王XX,张XX(另案处理)于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间,在本市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等地冒名与房主唐XX、刘XX、李XX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再冒充房主与被害人恒X、张XX、隗XX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诈骗。被告人陈XX诈骗数额50余万元,被告人李XX诈骗数额26万余元,被告人肖XX诈骗数额13万余元,被告人黄XX诈骗数额11万余元,被告人王XX诈骗数额9万余元。后被抓获。赃款大部分被伙分挥霍;现从被告人陈XX、肖XX处起获部分赃款,被告人李XX退赔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黄XX退赔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李XX、肖XX、黄XX、王XX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收据、转帐凭证、假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人唐XX、刘XX、李XX、白XX、杨X、姬XX、张XX、沈XX、刘X、陈XX、田X、白XX、王X、李X、李X、王XX、郭XX、周XX、王XX、赵X、郑XX及唐XX、孙X等人证言、被害人恒X、单XX、张XX、隗XX、卢XX、栗X、王XX、仵XX、湛XX、安XX、周X、李X、杜XX、彭X、张X、朱XX、黄X、吴XX、尚X、潘XX、黄XX、杨XX、蒋XX、陈X、梁XX、蒋X、孙XX、徐XX、李X、高X、李XX、丁XX、黄X、连X、刘X、尹XX、唐XX、赵XX、张XX(魏X)等人陈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鉴定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外,被告人陈XX、李XX、肖XX、黄XX、王XX原供述及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均分别证明被告人陈XX、李XX、肖XX、黄XX、王XX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罪行且揭发同案犯的此部分共同犯罪事实及被告人黄XX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分别伙同李XX、肖XX、黄XX、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订租房合同的手段,诈骗他人钱款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陈XX、李XX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肖XX、黄XX、王XX诈骗数额巨大,均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XX、肖XX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XX、李XX、肖XX、黄XX、王XX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罪行且揭发同案犯的此部分共同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黄XX家属代其退赔部分赃款,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7起至2016年9月6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肖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6日起至2013年9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6日起至2012年3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6日起至2011年9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随案移送之赃物予以变卖、没收,变卖款、赃款、退赔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恒X、单XX、武XX、金XX、张XX、席XX、隗XX、卢XX、栗X、王XX、仵XX、湛XX、安XX、周X、李X、杜XX、彭X、张X、朱XX、黄X、吴XX、尚X、潘XX、黄XX、杨XX、蒋XX、杨XX、陈X、梁XX、蒋X、孙XX、徐XX、李X、高X、李XX、丁XX、黄X、连X、刘X、尹XX、唐XX、赵XX、张XX(魏X)。(赃证物处理清单附后)
七、尚未追缴之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恒X、单XX、武XX、金XX、张XX、席XX、隗XX、卢XX、栗X、王XX、仵XX、湛XX、安XX、周X、李X、杜XX、彭X、张X、朱XX、黄X、吴XX、尚X、潘XX、黄XX、杨XX、蒋XX、杨XX、陈X、梁XX、蒋X、孙XX、徐XX、李X、高X、李XX、丁XX、黄X、连X、刘X、尹XX、唐XX、赵XX、张XX(魏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左海东
人民陪审员马俊鸿
人民陪审员祁淑平
二ОО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