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章某。
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7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某证券账户(账户号XX)名下的股票ST华源(证券代码XX)2964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章某证券账户(账户号XX)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王仁福
书记员姜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