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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奚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奚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奚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被告奚某名下的房屋出售款人民币180万元,其中人民币100万元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奚某应于2010年8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其余人民币80万元归被告奚某所有;

三、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在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杨来发

代理审判员周婵娟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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