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奚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奚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被告奚某名下的房屋出售款人民币180万元,其中人民币100万元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奚某应于2010年8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其余人民币80万元归被告奚某所有;
三、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在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杨来发
代理审判员周婵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