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某商务印刷(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某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某商务印刷(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元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某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某商务印刷(上海)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某商务印刷(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某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款人民币x.4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8月底之前支付原告4万元,余款于2010年9月底之前付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26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9月底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1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