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周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周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华独任审理,于201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因被告性格暴躁,喜怒无常,又常常酗酒、赌博,原告在与被告争吵后常遭被告毒打,现原告已经不堪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周XX辩称,原告对家庭不忠又不管小孩是原、被告经常争吵打架的原因。现被告同意离婚,但三个婚生小孩均要由被告来抚养,不要求原告负担小孩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也可归原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XX与被告周XX于1993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婚姻期间先后生育儿子周XX(X年X月X日出生)、长女周XX(X年X月X日出生),次女周XX(X年X月X日出生)。近些年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另查明,原被告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冰柜一台、消毒柜一台、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及若干日常生活用品。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原告门诊病历、照片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周XX与被告周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XX、周XX、周XX均随被告周XX生活,并由周XX抚养。原告周XX不负担小孩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其由自己选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冰柜一台、消毒柜一台、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及若干日常生活用品归被告周XX所有。
四、各方经手的债务由各方负责偿还。
五、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欧华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