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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某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林某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的撤销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周卫国

书记员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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