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某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林某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的撤销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周卫国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