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束某,上海市徐汇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某。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自2010年8月起,双方婚生之女张某随原告段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人民币700元,至张某十八周岁止;
被告张某探视女儿张某的时间为每周六下午17时至周日晚上20时,方式为被告张某到原告段某住处接送女儿张某;
三、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5万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四、在各自处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段某于2010年8月28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7万元;
五、离婚后,原、被告各自自行解决住房;
六、被告张某处的张某名下存款人民币2.8万元由原告段某负责保管。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