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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

委托代理人束某,上海市徐汇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某。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自2010年8月起,双方婚生之女张某随原告段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人民币700元,至张某十八周岁止;

被告张某探视女儿张某的时间为每周六下午17时至周日晚上20时,方式为被告张某到原告段某住处接送女儿张某;

三、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5万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四、在各自处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段某于2010年8月28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7万元;

五、离婚后,原、被告各自自行解决住房;

六、被告张某处的张某名下存款人民币2.8万元由原告段某负责保管。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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