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风志,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功之道(北京)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财智国际大厦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成功之道(北京)顾问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案由:出版合同纠纷
2004年4月12日,王某某与成功之道(北京)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之道公司)及案外人北京师范大学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北师大音像出版社)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成功之道公司将王某某的知识产权成果制成数字光盘形式进行市场推广,成功之道公司按照产品定价的8%向王某某支付版税。同时约定,该套光盘总发行量不低于8000套,若实际发行量低于8000套的,成功之道公司承诺按最低发行量向王某某支付版税。协议订立后,王某某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成功之道公司仅向王某某支付了x元,尚余x元未付。经询,双方均承认上述事实,并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成功之道(北京)顾问有限公司于二OO七年五月一日前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版税二万七千二百二十元;
二、被告成功之道(北京)顾问有限公司于二OO七年十月一日前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版税三万三千六百元;
三、被告成功之道(北京)顾问有限公司于二OO八年四月一日前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版税三万三千六百元。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四十三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一千六百七十一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成功之道(北京)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七十一元五角(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