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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86年7月26日。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3月12日到开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21日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8日夜,开封县X乡X村民贾某某伙同李国峰、李彦军、徐飞、刘兰义(四人已判刑)、王兵(另案处理)等人在开封县X乡X村委苏岗村东北角一桥边,无故将张某某,张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某某、李某某、徐某、刘某某的供述,有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及刑事技术鉴定书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不大,当庭认罪态度好,又发生在几年前,有法定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贾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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