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龚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周某归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自2010年9月起,每月16日前归还原告人民币2500元,至还清止。被告一旦违约,原告可就全部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该款被告于2010年9月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20日签名即生效。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