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华县X村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蔡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蔡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2006)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某乙在西华县X村信用社有存款x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蔡某乙在西华县X村信用社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段平德
审判员:祁伟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