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
委托代理人司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被告徐某,女。
第三人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该公司某员。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坐落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的承租人由被告徐某恢复至被告李某名下。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