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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李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女。

委托代理人司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被告徐某,女。

第三人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该公司某员。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坐落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的承租人由被告徐某恢复至被告李某名下。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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