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绥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在湖南省绥宁县看守所服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绥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时已缴清)。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0年5月28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于2010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请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袁某投劳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
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袁某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袁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0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
审判员王可成
审判员伍开柳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