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男,汉族,35岁。
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33岁。
委托代理人崔铭,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行智,被告委托代理人崔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分别在2008年11月和2009年3月共计向原告借款210万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分批归还了部分借款,现尚余47.2万元未付。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9日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按被告在移民电厂拆迁的废铁数量每吨提取100元,截止目前被告从移民电厂拆迁废铁数量多达2100余吨,原告应提成21万余元。但是被告在支付了原告十多万元后就不再支付。现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7.2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卖铁应得提成款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两个诉讼请求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另外,根据双方计算的汇总表,被告不欠原告款项,原告起诉状与事实有严重偏差。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9日前,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后偿还了3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08年11月19日出具欠条一张。2009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09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为答谢原告,将其正在处理的电厂拆迁废铁给予原告每吨100元提成,卖铁的价格由被告制定,货款由原告收取,对于收取数额,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书还约定原告对该电厂内所有废铁享有优先购买权。之后,双方因欠款及合同结算事宜发生矛盾,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双方两次借款及签订合同书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合同履行来往账目有异议。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无法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对两次借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将被告所欠200万元债务另行约定了处理方式,并建立了新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双方可另行诉讼解决。原告主张被告于2008年11月19日前向其借款40万元后,尚欠10万元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且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否定。因此,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邢某某欠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912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x元,由原告承担2640元,被告承担x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中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定宣
审判员:赵某君
陪审员:王丽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