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甲,男,19XX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乙,女,19XX年2月6日出生,汉族,(略)人,无固定职业,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蒋某甲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某甲诉称:被告杨某某原系原告女婿,在被告与原告女儿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因承包工程的需要数次向原告借款。2008年12月12日被告与原告女儿协议离婚,其中离婚协议第二项约定:欠女方娘家贰万肆仟陆佰元由甲方归还;并男方经女方要求愿意给女方叁万元整。在双方领取离婚证同日,被告向原告出示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蒋某甲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元整。此后至2009年底,被告陆续偿还了x元,余欠7600元则未偿还。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借款7600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甲与被告杨某某原系岳父与女婿关系。2008年12月12日,被告杨某某与原告女儿在株洲市石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的约定为:双方无共同财产,欠女方娘家贰万肆仟陆佰元由男方偿还,并男方经女方要求愿意给女方叁万元整。被告杨某某于同日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内容为今欠到蒋某甲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元整,并注明2008年底前归还一部分。上述期限届满后,被告杨某某偿还了x元借款给原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7600元,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10月23日之前偿还清原告蒋某甲的欠款76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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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