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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福林生、张烧火妹提起诉讼一案,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福林生、张烧火妹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刑事判决部分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9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X镇X村便民招待所X房间内向其女友被害人上官××求婚被拒后,萌生杀人念头,即持水果刀割、刺上官××的颈部、胸、腹部等处,致上官××死亡。罗某某随后自杀未遂,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上官××系因单刃锐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斌、晏×美证言证实,2009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晏×美听到便民招待所318房有女孩子尖叫声,即和张×斌过去询问,房内男子称夫妻吵架不肯开门,张×斌与另一男子一起踢开门,看到房内一女子仰卧在床上不动弹,罗某某坐在床上,二人身上都是血,罗某他们进来,就站起来去拿地板上的刀,他们与311房的客人共同上前将刀夺下。张×斌并证实他们进去时罗某某有自言自语说“人是我杀的,我要陪她去”等,其抢刀时右拇指被割伤。张×斌、晏×美分别从一组照片中辨认确认了罗某某。

2、证人李××证言证实,他和同事上官××聊天中得知她和男友一年来经常吵架。2009年4月11日晚11时许,上官××说和男朋友罗某某出去,叫他1时到三兴街上的便民旅社接她。凌晨1时许,他打上官××的手机没接,遂到便民旅社,进去看到旅社老板在踹一个房间的门,他帮忙将门踹开后,看到上官××躺在房内床上,喉咙处都是血,罗某某手上拿着一把带血的水果刀,脖子和一只手腕流血,他和老板即夺下罗某某的水果刀。李××从一组照片中辨认确认了罗某某。

3、证人黄××证言证实,2009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他听到外面踢门声,开门看见便民旅馆老板和一名男子在X号房将另一男子按倒在地,被按男子手拿一把水果刀,刀尖朝其自己身体,他上前抢下水果刀,并帮忙按住那男子,那男子嘴上说杀死老婆并要自杀的话。318房内都是血,一女子仰卧在床上,浑身是血,腹部有一个伤口。黄××从一组照片中辨认确认了罗某某即被按倒的持刀男子。

4、证人梁××证言证实,2009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她突然听到便民招待所318房有男女吵架的声音,过一会女的喊救命,招待所老板敲318房门,后又踢门,接着她听到一个男的叫喊说“杀死了老婆,要一起去死”等。

5、证人朱××证言证实,2009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他和同事严××接120转报后出诊到便民招待所X房间,房内有一女子躺在床上,衣着比较完整,他们经检查确认该女子已经死亡。旁边被民警控制的一受伤男子情绪激动,他们对该男子注射镇定剂后送到万祥医院救治。该男子所穿衣裤在手术时被脱掉,后被医院的清洁工扔了。

6、证人白××证言证实,其工作的泉州新华都汇金广场店内出售的标价25元的刀具只有一种,系长约30公分的单刃尖刀,没有刀鞘,黑色刀柄。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证实案发现场晋江市X镇X村砌坑自然村便民招待所内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中心现场318房内及走廊上提取刀具一把,黑色封面、书写着“遗书”等内容并署名罗某某的笔记本一本,已开封的避孕套一个,戒指一枚,手机二部,手机电池一个,在318房门内侧手柄处、东北侧床面上、卫生间洗手池外边缘上、距X房间2.75米处走廊地面上各提取血迹1处。

8、泉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公泉鉴DNA字(2009)X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避孕套外侧擦拭物”上提取到DNA,与死者上官××血样来源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x%;(2)送检的“卫生间洗脸盆血”、“现场床尾血”、“现场门手柄上血”、“避孕套内容物”上提取到DNA,与嫌疑人罗某某血样来源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x%;(3)送检的“现场走廊上血”上检出人血,与张×斌血样来源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x%;(4)送检的“水果刀上血”上检出人血,为混合斑,不排除为死者上官××与嫌疑人罗某某所留。

9、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闽)公(晋)鉴(法)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上官××颈部、胸部、腹部、腰部、左胸背部共8处创口,颈部左侧见一处挫伤,死因系单刃锐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10、泉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泉公鉴(文检)字(2009)X号文件检验鉴定书、笔记本摘录证实,送检的书写在黑色笔记本上的遗书是罗某某亲笔所写。

11、泉州万祥微创医院的疾病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记录证实被告人罗某某身上的伤情情况。

12、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他和上官××于2006年相识后相恋,2009年3月25日,上官××突然提出分手,后他了解到系因对他的工作不满意。为让上官××高兴,同年4月铀ゴ坏俏按V巍沾砣剿宓矍o开发区的便民招待所登记了X房间,即到上官××厂里接她过来。凌晨1时许,上官××的堂哥把她叫走。11日晚10时许,他到上官××厂外接她到招待所,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在床上聊天,他向上官××求婚,她不答应,反而嘲讽他,他生气就用手去掐她脖子,上官××挣扎并大喊救命,外面有人敲门询问,他说夫妻吵架没事,这时他想要死一起死,就转身拿来水果刀朝上官××的脖子刺了一刀,又用力朝身上刺了几刀,致她不动后,他把上官××抱到床上,整理好衣服,接着用刀刺自己身体想自杀。过一会,外面有人撞门进来,控制住他并将刀夺走。罗某某指认了作案现场,经辨认照片确认了作案工具水果刀。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因求婚不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婚姻恋爱引发,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综观本案,对罗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刑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家玲

代理审判员王孔纪

代理审判员谢丽芳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丽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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