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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又名冯X,男,21岁。2009年12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在河北省三河市被抓获,同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尚某某、潘某某,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尚某某、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张国昌、刘某强、史俊涛(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在洛阳市洛龙区李屯展望网吧将三名洛阳市绿业电脑学校学生骗至李屯菜市场内进行抢劫,抢得周亚超x型手机一部,价值498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和同案犯张国昌、刘某强、史俊涛(均已判刑)在洛阳市洛龙区X村“展望网吧”将洛阳市绿叶电脑学校学生吴燕喜、周帅、周亚超分别带到李屯菜市场内,对三人实施了抢劫,抢得周亚超x型手机一部,由同案犯刘某强将手机拿走,经评估,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98元。案发后,手机已归还周亚超。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周亚超的报案材料:今天晚上大约7点20分左右,我和我同学周帅、曹家林、吴燕西四个人在展望网吧上网时,有几个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孩子分别把我们四个人轮流叫到外面的菜市场里面想要抢劫我们,我被他们叫出去后,他们先问我们要钱,然后开始搜我身,把我的手机给抢走了…我的手机是x…黑色。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2008年9月份的一个周末,我、张国昌、刘某、史俊涛四人到洛阳市洛龙区X村“展望网吧”叫出一个孩子给人家要钱,我并且帮着张国昌、史俊涛、刘某强吓唬这个孩子叫他拿钱,这个孩子拿出一块多钱,我们也没要,随后叫这个孩子走了,后来他们又带了两个孩子我就不知道,但最后一个孩子张国昌抢人家一个手机。

3、同案犯张国昌的供述:2008年9月19日晚上7点多钱,我和文强、晓龙、大涛四个人在洛龙区展望网吧把绿业电脑学校的三个学生先后叫到展望网吧旁边的菜市场内,对他们索要财物,前两个孩子没抢到啥东西,第三个孩子身上有一个CECT,让晓龙拿走了,后来我们分手时,文强说手机他要了,就把手机拿走了。

4、同案犯史俊涛的供述:那天晚上放学回家在路上碰到文强、晓龙和张国昌,我说去山上找伙计喝酒,他们说,咱咋走哩,文强说,去找几个技校孩子,整俩钱,我们就去展望网吧了,我也进到网吧的里面,国昌和文强把第一个孩子叫出去以后,我也跟着他们后面看见文强、国昌和晓龙在菜市场里面,国昌拿着那个被叫出来技校学生的手机在看…我从菜市场出来的时候,碰见了文强,顺着大路下去,见到晓龙和国昌拿着电话,文强没有手机,跟他们要,他们就把电话给文强了。

5、同案犯刘某强的供述:国昌跟着第二个孩子一起进来跟我说,文强,叫一下那孩子出来,我在菜市场等你。我就到另一个孩子跟前说,走,跟着我出去转转,那个孩子啥也没说就跟着我出去了,我把那个孩子引进菜市场,看张国昌在菜市场的石板上蹲着,我把那孩子引到张国昌跟前,国昌跟那孩子说有钱没,那孩子说没有,这时晓龙和大涛从后门那里也走过来,那孩子自己把手机拿出来说我就一个手机,张国昌从石板上下来,给那孩子胸口打了一拳,那孩子就把手机给国昌了,大涛跟着那个孩子去网吧了…后来我们四个碰头后,在晓龙家门口的时候,国昌跟我说,手机你先拿着…

6、证人张某、刘某某证言:主要证明归还被抢手机的过程。

7、价格鉴定结论:918手机一部,评估价值498元。

8、提取笔录及领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和同案犯张国昌、史俊涛、刘某强采取搜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已履行)。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巧枝

代审判员:李凌

人民陪审员:李少宇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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