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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申请执行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八家村X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某某,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八家村X村民小组(或存在八家村村委会名下)在银行的存款8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平会

审判员刘江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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