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八家村X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某某,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八家村X村民小组(或存在八家村村委会名下)在银行的存款8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平会
审判员刘江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