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石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某乙,系该村委会主任。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并于201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案件款x元及违约金6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284元。本案执行费为72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X街道办事处石某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x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张勇锋
审判员郭云鹏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