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市华南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五矿(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乡市X路办事处新湘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该公司企业管理部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湘乡市华南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有过多次业务往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8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欠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迅速偿付上述货款x.80元并支付利息x.74元。
被告五矿(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货款中有x.94元存在争议,其他货款是实。被告愿意支付货款,但要求免除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间,原告湘乡市华南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五矿(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有着多次五金机电买卖等业务往来。至2009年6月3日止,被告余欠原告货款x.86元(含原告预先缴纳的质保金4734.1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偿付。原告遂于2009年11月9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五矿(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元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湘乡市华南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x.86元。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完毕后,再由法院解除对被告五矿(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原告湘乡市华南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60元,被告五矿(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放明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