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溪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X镇X村新南,现住(略)。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慈溪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2月,原告注册了第x号“某某”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X类,商品包括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2010年4月,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调查发现,被告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镇X村星中路九区X幢X-X号的商铺,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售卖假冒“某某”商标的插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据此出具了沪工商闵案处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广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应于2010年9月19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慈溪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xx元(已执毕);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本案适用诉前调解按xx%收取人民币xxx元,由原告慈溪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汤丽莉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