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五年一月二日“亚洲湖”轮空船在中国七洲洋内,靠近南士岛双帆礁处遇难。救助人×××应该轮代理人×××的请求,及时派出技术专家、施救人员和施救船舶,救助该轮脱险。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该轮代理人向本会提交了救助报酬现金担保人民币162,000元。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九日救助人将“亚洲湖”轮交还该轮代理人时,双方补签了本会“无效果--无报酬”的标准格式救助契约并签署了交接书。
救助人根据救助效果,通过本会向船方要求支付救助报酬共人民币160,000元。经本会调解,救助人与船方顺利地达成协议如下:
一、船方同意支付救助人人民币160,000元,全部解决救助人提出的救助报酬的要求。
二、救助人自愿承担海事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一切费用。
据此,本会将从该轮代理人提供的现金担保人民币162,000元中,将人民币160,000元支付给救助人,并将余额人民币2,000元加计年利2.16%一并退还该轮代理人;同时,向救助人收取本案手续费人民币×××元。
本案至此终结。
本调解书一式三份,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本会留存一份。
海事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