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枣庄铁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州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嘉利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X路X号。
负责人闫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铁联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嘉利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徐州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嘉利分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铁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2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金明
二О一О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包红
审判员吴金明
书记员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