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卖方的申请,受理了申诉人(卖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公司与被诉人(买方)中国××进出口总公司之间关于电解铜装运的争议案。双方当事人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了仲裁员,并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选定首席仲裁员于1976年4月30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诉人1976年6月30日来电通知,本案已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获得解决,请求准予撤销。仲裁庭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第35条规定,按申诉人的请求,经征得被诉人同意,现决定准予撤销。
本案仲裁费由申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