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10月10日,联邦德国汉堡××公司向对外贸易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书,对1975年9月28日自上海装载“威海”号轮船运至安特卫普港的白薯干和白薯渣,在卸港检验时,发现短重,要求中国××公司赔偿损失。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本案,组成了仲裁庭,之后应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了调解。
经过调解,双方根据本争议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友好业务关系和今后发展贸易的愿望,一致同意由中国××公司汇付联邦德国××公司65000美元全部最终解决本案。
本案调解手续费由双方当事人各半分担。
本调解书一式三份,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