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30日,被告人冯某和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李某、尤某(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由陈某出资,尤某将被害人蒋某约至本区新城区上岛咖啡VIPX号房间,用特殊纸牌和透视眼镜为道具,以玩纸牌21点的赌博方式从蒋某处骗得债款人民币6.5万元,事后索得人民币3.5万元。
2010年3月10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某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尤某某证言,现场照片,案发经过以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1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华
书记员蒋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