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党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22日,被告人党某甲在本区X镇X路X弄X号车库内经营无证网吧,期间利用网吧设施供他人观看淫秽视频电影。从查获的涉案电脑中复制的122个文件,经鉴定,有36个文件的内容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属淫秽文字作品;有86个文件的内容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属淫秽视频。
2010年3月22日,被告人党某甲在其经营的无证网吧内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党某乙、赵某、刘某、谭某、宋某某证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检查意见书,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管理的网吧内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党某甲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党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党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1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及主机共十三台,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林
书记员朱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