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_U,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高某某等三人与被上诉人李连_U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高某某等三人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徐某某、郝某某及其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李连_U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庆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