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9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西段“月亮船”网吧内,将该网吧4个电脑硬盘、4个内存条及4个CPU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704元。
二、200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X路“龙盛”网吧内,将该网吧5个内存条及5个CPU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8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辉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