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某某,男,1944年3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司连合,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又名李X,男,1951年12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又名孙X,男,1952年8月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卞某某与李某某、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卞某某于2008年11月21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李某某、孙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卞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司连合,被上诉人李某某、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安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张倩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一О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