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华瑞建筑安装公司城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明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X街道办事处宋木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职务:主任。
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X街道办事处宋木林村X村民组。
代表人陈某乙,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华瑞建筑安装公司城建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城建公司)与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X街道办事处宋木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木林村委会)、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X街道办事处宋木林村X村民组(以下简称西一村X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华瑞城建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征地投入资金并赔偿损失共计84万余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2)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征地投入款38.37万元及利息。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4日作出(2004)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被告不服,申请再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6)商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2002)商梁民初字第X号及(2004)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原告于2007年11月30日提出撤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同日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08年1月3日原告再次起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华瑞城建公司与宋木林村委会均不服该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转卷时间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瑞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明亮,宋木林村委会、西一村X组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李素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二审中提供有新的证据,该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杨某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S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