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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华瑞建筑安装公司城建公司与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宋木林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白云街道办事处宋木林村委会西一村民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华瑞建筑安装公司城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明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X街道办事处宋木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职务:主任。

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X街道办事处宋木林村X村民组。

代表人陈某乙,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华瑞建筑安装公司城建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城建公司)与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X街道办事处宋木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木林村委会)、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X街道办事处宋木林村X村民组(以下简称西一村X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华瑞城建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征地投入资金并赔偿损失共计84万余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2)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征地投入款38.37万元及利息。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4日作出(2004)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被告不服,申请再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6)商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2002)商梁民初字第X号及(2004)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原告于2007年11月30日提出撤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同日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08年1月3日原告再次起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华瑞城建公司与宋木林村委会均不服该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转卷时间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瑞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明亮,宋木林村委会、西一村X组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李素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二审中提供有新的证据,该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杨某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S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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