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女,47岁。
被告金某某,男,46岁。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和被告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登记结婚,1990年婚生一子金XX。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酒后无事生非,到原告娘家吵闹,原告没有安定的生活。在十年前原告曾要求离婚,经过别人多次调解,为了孩子和家庭,原告原谅了被告。经过这十几年,被告恶性不改,对原告人格侮辱、身体摧残,曾多次将原告赶出家门,最可恨的是在孩子高考前紧张的复习阶段,也被赶了出来,原告现在租房住,分居一年半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家庭财产平均分割;3、诉讼费平均承担。
被告辩称:家庭中难免会产生矛盾,等气消过后就好了,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1990年婚生一子金XX。结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夫妻双方发生矛盾,目前,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各持己见,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鼓楼区新华办事处自由路中段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结婚多年,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近年来发生矛盾,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平时缺少沟通。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当多做有利于家庭和睦的事情,只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谦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志宽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