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x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xx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幢x楼。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印刷有限公司、被告xxx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红华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印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xxx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7,300.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397,300.77元。此款,被告xx印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2010年9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2010年10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余款人民币97,300.77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xx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xx印刷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2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862元,由被告xx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xx印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