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被告曹某某,47岁,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所(略)。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曹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情况,经本院查证后仍未能确定被告曹某某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不能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曹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克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