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苏仙区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苏仙区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某克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