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甲,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6月1日被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8月5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经常德市X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朱某,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6月11日被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8月5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2011年10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武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6月13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蒋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8月5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朱某、武某、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某甲、朱某、武某、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6日1时许,被告人余某甲、朱某、武某和李某某(已判)及余某甲的几个同学等人在蒿子港镇X街陈三夜市店吃夜宵时,与在同一店里宵夜的孙某乙等人发生争执。余某甲用木板将孙某乙头部打伤。孙某乙的朋友王某给孙某乙的哥哥孙某乙打电话告知其弟被人打伤的事,孙某丁电话联系其父孙某丁。于是孙某丁、孙某乙等人找到陈三夜市店对面顺风网吧里玩的余某甲、李某某等人,质问余某甲等人是谁打了孙某乙,为什么要打孙某乙。经孙某乙的朋友肖某等人当面指证,孙某乙等人随即对余某甲、李某某进行殴打,并让余某甲留在网吧不许走。李某某见状跑到网吧外给余某甲之父余某丙(已判)打电话,告诉他余某甲被打之事,并说好自己在蒿子港镇上等余某丙。李某某还打电话联系了武某、蒋某,余某丙得知情况后忙从家里拿了把砍刀骑摩托车来到蒿子港街上与李某某等人汇合。随后,被告人朱某、武某、蒋某及李某某、余某丙等人便各持一把砍刀,来到顺风网吧门口,见到被害人孙某丁后,李某某举刀就砍,被孙某丁将刀抓住,余某丙用刀抵住孙某丁腹部要其将余某甲交出来,在余某甲从网吧出来后,余某丙见余某甲无大碍便抽回了刀。孙某丁准备夺刀,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余某甲从李某某手里拿了把砍刀朝肖某的腿部砍了二刀,孙某丁也被人砍伤。
经鉴定,被害人肖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被害人孙某丁伤情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甲、朱某、武某、蒋某分别于2011年6月13日、8月5日、8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甲、朱某、武某、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孙某丁陈述,证人王某证言、同案人余某丙、李某某的供述、辩认笔录、法医学鉴定结论、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第X号、第X号刑事判决书,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朱某、武某、蒋某无视国家法律,逞强斗狠,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寻衅滋事罪犯罪中,被告人余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武某、蒋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朱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余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对被告人朱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对被告人武某、蒋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
四、被告人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
(上列二被告人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刘建华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