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现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松、代理检察员邱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席某于2009年8月15日20时20分,驾驶辽x椭孕蹲跣祷爻把衷妨陕庇虮舷心恍J薄械列爸桨猩扒衷妨铰财职方诼笨唬姹烁俪兴恍幔祷背嗍韵蕉蚍迪境屏獾抗仪塘鄞觯雍鹷耄谟嗽腥嵝篮诘赡饔蛭岫拦返穆械诵氯鲁镌嗲蚕拢怪率鲁镌颓剿阂涝惹蘧佬鏊M弧姹烁菘导俪兴恍⑹觥杏诵ㄈ斯腥嵝篮钡词N低贸腥⑿觥雍w望的过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席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席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5日20时20分,被告人席某驾驶辽x椭孕蹲跣祷爻把衷妨陕庇虮舷心恍保械列爸桨猩扒衷妨铰财职方诼笨唬姹烁俪兴恍幔祷背嗍韵蕉蚍迪境屏獾抗仪塘鄞觯雍鹷耄谟嗽腥嵝篮诘赡饔蛭岫拦返穆械诵氯鲁镌嗲蚕拢怪率鲁镌颓剿阂涝惹蘧佬鏊M弧姹烁菘导俪兴恍⑹觥杏诵ㄈ斯腥嵝篮钡词N低贸腥⑿觥雍w望的过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席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赔偿部分,经交通部门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席某和肇事车车主桑恩平赔偿被害方保险全额款及两万元精神损失费;首付六万元,余款在保险金额赔付后立即支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席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8月15日20时15分左右,其驾驶辽x时代牌自卸货车,行至铁东区X路X路口时,对面车的灯光晃的其看不清道,这时由东向西过来一个行人,其踩刹车往右打方向已经来不及了,车的左前侧与行人相撞。肇事后张德春帮其报的120、122。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子叫陈月秋,2009年8月15晚上7时30分,从家出去上市场买菜。有个邻居到其家告诉其,在园林路西侧,其妻子被车撞了,其就来事故大队了。
3、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15日20时左右,其在家饭店门前听到汽车刹车响,就跑过去看,见是其家邻居,其就找了伤者家属,后来120到了。其没看见怎么撞的,当时被害人在沿园林路由西向东人行横道上。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肇事车辆为辽x时代牌中型自卸货车,肇事驾驶员在现场。
5、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肇事现场系铁东区X路X路口
6、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根据辽x大货车的破损部位、痕迹形态及黏附的血迹和软组织的情况,符合辽x大货车的前左部撞击了站立或行走姿势的陈月秋人体软接触而形成的痕迹物证。
7、鞍山龙腾机动车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书:证实辽x时代自卸货车碰撞与行人的碰撞速度约为72km/h。事故发生时,席某超速驾驶。
8、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分析判断被害人陈秋月系由于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的可能性大。
9、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席某系在肇事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0、被害人户籍信息及死亡证明。
11、肇事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车辆保险单:证实肇事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车辆保险单齐全。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月秋无责任。
1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证实2009年9月10日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15、尸检照片。